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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路径分析——以省人大常委会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专题询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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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询问权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为人大行使询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专题询问作为一种特殊的询问方式,最早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于2010年3月9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财政决算、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为重点,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了三次专题询问。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选择2-3个议题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询问。
作者 吴彦
出处 《人民之声》 2021年第1期56-5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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