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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案件中的独占实施许可与合法来源抗辩 被引量:3

Monopolized Exploitation License and Legitimate Resource Plea in Cases concerning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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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仅在特定地域范围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的,不构成独占实施许可;超生产经营许可范围而销售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侵害的并非流入地被许可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而是该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权人依法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在涉及主要农作物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了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因此不能仅因销售者说明了涉案繁殖材料来源,就认定其不存在过错而免除其赔偿责任。
作者 周波 Zhou Bo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5期86-8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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