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自1月1日施行以来,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重点对电动自行车无牌上道路行驶以及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
出处
《摩托车技术》
2021年第3期22-22,共1页
Motorcycle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