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债权保护方式不利于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充分救济,“准物权说”、“用益知识产权说”所追求的“一刀切”的诉权分配方式也难以适应现实中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复杂实践。以诉讼契约为视角可以避免对权利属性的争论,突出问题的核心——对被许可人的救济。禁止未经许可的知识产权实施行为是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权的应有之义,并不受知识产权许可类型的影响。认可被许可人基于约定取得诉权,并不会侵害第三人的行为自由。权利人与被许可人关于诉权的约定是实体利益分配中意思自治的自然延伸,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诉讼公益的前提下理应得到认可,因此被许可人诉权的约定取得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诉权约定制度在满足许可双方的利益诉求、促进和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和实现程序公正等方面具有优势。建议全面建立诉权约定为主、法定为补充的被许可人诉权保障机制。
作者
张耕
祝艳艳
ZHANG Geng;ZHU Yan-yan
出处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3-152,共10页
Commercial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20ZDA063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20QNYS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