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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被引量:13

On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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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准确理解和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亟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适用条件。按目前各单行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应当依权利人的请求启动,根据当事人举证,法院在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合理的许可费三种方式之一计算出赔偿额基数后,对有主观故意的侵权人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施以加倍的赔偿责任。鉴于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仍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且法定赔偿本身也有对惩罚性因素的考量,短期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幅有限。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考虑与侵权行政、刑事责任的协调,严重侵害知识产权有责任聚合的案件宜在专门法院或法庭以"三审合一"模式解决。
作者 管育鹰 Guan Yuyi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43-52,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趋势与中国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7AFX02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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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83

同被引文献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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