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质的防卫过当是刑法关于防卫过当规定的应有之义,量的防卫过当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则要依据防卫过当的基本构造以及一国的立法与司法实际具体判断。防卫人通过给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为手段,才能压制、控制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因而防卫意思与犯罪故意具有兼容性,防卫人只要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具有防卫意识,不排斥防卫人同时含有借机报复、泄愤等不良目的。由此决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作者
田宏杰
孙利国
Tian Hongjie;Sun Liguo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75-88,共1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