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单质押是以保险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为基础构成的复合法律关系结构,兼具独立性和牵连性。其是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为内容的权利质押,《民法典》体系下可归为应收账款质押。保单并非权利凭证,向"质权人"交付保单行为不是保单质权的有效设立方式,应以在国家认可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方式设立。保单质权的实行,相较普通权利质权具有特殊性,涉及保险法律关系,应通过相关协议安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现实阻却。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0-149,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