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是办案机关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裁量刑罚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工作的重要参考材料。社会调查报告尚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而无从作为定案根据,但其实质上足以影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程序处遇与量刑,理应纳入证据范畴。学界对社会调查报告作为程序事项处理和量刑证据的法律属性认识较为一致,但对其归于何种证据形式则有不同观点。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形式,并参照鉴定意见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调查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社会调查报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以供办案机关在作出程序性处理和量刑时予以考量,不失为一种可行的优选方案。
作者
王贞会
王大可
Zhenhui Wang;Dake Wang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1期106-112,共7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与综合矫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BFX07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