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美主要国家对金融反垄断没有清晰的定义,一般将其纳入国家反垄断整体框架。美国的反垄断判决由法院作出,而欧洲以行政机构的决策为主,具体执法安排取决于各国的反垄断模式以及形势的变化。当前,欧美主要国家经历了21世纪初十年的金融集中度不断上升和此后的国际金融危机,又正在面临数字金融的挑战,金融反垄断执法强度逐渐提升,金融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工协作成为新趋势。镜鉴欧美金融反垄断的实践,我国有必要尽快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作框架,而金融监管部门则亟须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相关专业标准,并将数据垄断及滥用等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出处
《武汉金融》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3-8,共6页
Wuh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