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发展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有目共睹。由于互联网平台存在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具有明显垄断或寡头垄断趋势,因此强化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在国际上已是大势所趋。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认真执法,努力维护该领域的竞争秩序;二是防止过激执法,避免由此扼杀数字企业的创新力。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执法应特别关注两个问题,一是科技巨头针对初创企业的并购活动,二是平台企业之间的排他行为,尤其是电子商务中的"二选一"。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合理增加反垄断执法资源,提高反垄断执法能力和效率。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1年第2期10-13,共4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