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确立了威胁方法获取供述的排除规则。这一规则以“难以忍受的痛苦”与“违背意愿”作为判断的关键点。这种判断标准因依赖内心主观感受,外人时常难以观察和作出精确判断而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威胁方法获取供述的排除规则在实践中演变为“不排除”规则。由于痛苦程度、违背意愿与威胁之间并非像暴力取证那样始终存在着显著关联,以此作为供述排除的判断标准必然会衍生出上述问题。基于威胁作为非法方法的法律禁止本质要求和实践的不良反应,采用该方法获取供述排除的判断标准应当重构。以威胁方法的违法性、违反人伦道德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现实的不接受性作为判断的关键要素,以“痛苦程度”和“违背意愿”作为辅助要素,结合被威胁者的自身状况与讯问现实场景等情况进行综合性判断,确保排除规则的判断标准符合威胁方法取供排除的固有本性和可操作性。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59-165,共7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一般项目“司法鉴定立法研究”(16SFB2026)
2020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讲好中国故事重要论述研究”(20FKS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