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为业主打开了一道法律之门。然而,过半数这一设定,固然因优先维护社会秩序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而有其合理之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涉业主共有利益诉讼规则的缺失、业主自治中少数业主利益主张沉没等原因,反而阻碍了业主的诉权实现。设定原告资格应平衡诉权保障与秩序维护,因此有必要以利益衡量为基本原则,经原告申请,由法院公告业主参加诉讼,对业主诉权进行倾斜性保护。同时,运用法律拟制,实行起诉期限起算点拟制等诉讼规则,让业主“通向法的大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69-78,共10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