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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上扒窃构成要件的法教义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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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扒窃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以刑法客观主义为根本立场,充分挖掘扒窃行为的法益侵害内涵,由此限缩行为人刑法的解释空间。扒窃入罪以“发生在公共场所”与“盗窃他人贴身财物”为必要。前者造成了社会公共安全感的降低以及社会防卫成本的升高,进而侵害了作为法益的社会秩序,后者侵害的法益并非“贴身禁忌”,而是“被害人的高强度占有”。对于扒窃构成要件的解释可以在客观主义内部得到解决,没有必要重蹈主观主义刑法的覆辙。
作者 张曦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大学
出处 《西部学刊》 2021年第6期61-64,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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