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其效力有无及高低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所在,作为一种便捷的融资手段,其法律地位应当值得肯定,有限度地承认其物权效力,缓解现行融资难困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从《民法总则》、九民纪要、《民法典》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以及法院类案的判决倾向看,应当认定让与担保具有担保物权的效力。
出处
《西部学刊》
2021年第6期65-67,共3页
Journal of Western
基金
江苏师范大学2020年度研究生实践创新项目“让与担保制度本土化的进阶路径”(编号:2020XKT10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