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竞争并不利于数据价值的挖掘,只有数据共享才能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然而,由于各方权责不清,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数据企业对于数据共享都存在着诸多担忧,比如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否有利于数据共享。本文以企业间的数据争夺战为起点,围绕数据产权三大争议,论述数据共享中存在的数据控制以及隐私权冲突等问题,表明数据共享以数据有序利用为前提,而数据产权化为数据共享提供保障,数据产权存在正当性。应当以促进数据共享为目标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兼顾数据安全与红利。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21年第1期24-33,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