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扮演"特殊专家辅助人""特殊证人"和监督者的角色。过时的协查机制限制了商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直接导致协查效率低下、提供数据质量不高。刑事诉讼中商业机构的出路须以维护数据安全为基础,以电子数据调取程序规范构建为重心,坚持办案主体法定和比例原则,并形成衔接、保护、监督和制裁等具体的运行机制,才能使商业机构参与刑事诉讼趋于合理化、规范化。
出处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1年第3期60-62,共3页
Network Security Technology &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2020ssky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