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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某协会诉某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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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要】某协会自2012年4月起变更住所,但截至2019年4月仍未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某省民政厅于2019年3月~4月期间对该协会现场检查,并对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后,对该协会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某协会于2012年4月将住所地由某地变更为另一地点并对外使用,但至今未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情形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作者 杨丽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民政》 2021年第1期40-41,共2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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