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以促进社会创新为其价值目标,但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制约了其创新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具有的惩罚与预防功能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有利武器,且二者皆具私权保护本质并能逻辑自洽,互相结合亦符合经济学原理而能相得益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已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与对该制度过度适用的担忧有所不同,在现实审判中惩罚性赔偿呈现出适应不足、法律规定不明等问题。为应对这些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应注意对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予以细化。其中主观要素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要素应构建以数额为认定要素,以其他要素为赔偿要素的评价体系;责任要素的关键在于确定计算基数和计算规则,以避免赔偿数额过高而导致的制度失控。
基金
兰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裁判与仲裁中的法律解释方法”(2019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