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是适用并对我国当代市场经济行为起着调整作用的基本法律规则之一,同时也体现市场参与主体经济人属性。其影响力与体现力程度是由其效力决定的。在合同效力问题上,第50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较为审慎的认定,不仅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托合同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确立,更关乎着市场交易主体多年来合理期待。在《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认定的一般性规则当中,除了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与真实意思表达外,其还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合同编来说,涉及民事行为的526条条款规定繁多,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并未予以细化。由此,相关工作便成为司法实践的重难点。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合理阐述与一定案例裁判的援引,对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进行解读和细化。
出处
《老字号品牌营销》
2021年第3期77-7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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