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汉代选官制度有显著的历史性进步。察举制"贤良文学"之选兼重德才,又有实习实践的要求,官吏队伍的成分于是得以更新,行政机构也提高了执政效能和管理质量。然而官僚机构仍普遍存在"官非其人"的情形,在这种背景下,对所有官员的监察、考校,对不法官员的举劾、弹治,遂成为逐步确定的制度。"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是运用察举方式选官发生"官非其人"现象的责任追究政策。除了议政者对于"吏职多非其人"情形的直接指摘之外,社会舆论的监督方式也有一定的积极效用。民谣的吏治批判与"月旦评"等官员品评机制的运行,都有值得珍视的历史借鉴意义。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43-152,共10页
Theory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研究专项(“兰台学术计划”)“中华文明起源与历史文化研究专题”委托项目“中华文化基因的渊源与演进”(项目编号:20@WTC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