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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对象规则的完善——基于中美两国的比较

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Applicable Object Rules of Life Insurance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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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对象规则作为明确适格投保主体的依据,其限定过于狭窄,难以平等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另外,仅根据主体身份对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加以认定也不利于发挥保护被保险人人身不受侵害的事前预防功能。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对象规则在对象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借鉴美国对保险利益适用对象的规则以及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未来完善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对象规则以及对该规则的具体适用提出相关建议。
作者 陈广鹏 Chen Guangpeng
出处 《新金融》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45-49,共5页 New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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