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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箱之“绊”:守秩序者不应被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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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秩序是自然的法,当我们在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摩擦——出现权利受损或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时,一般情况下“谁有过错谁来担责”是社会的共识。在这样的共识下,遵守社会秩序的人们可以自由地各司其职、各行其道,不被过高的注意义务所苛责。只有在整个社会形成崇尚规则的良好氛围,才能维护现有的公序良俗。
作者
刁彤
机构地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卢沟桥法庭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1年第7期37-39,共3页
Law & Life
关键词
公序良俗
社会秩序
注意义务
行李箱
社会交往
过错
各司其职
各行其道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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