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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广告收益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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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为住宅小区的广告收益是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所以归业主共有;但由于是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经手的,需在其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交还业主。
作者
张迪圣
张素
无
机构地区
不详
大连万卷图书馆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1年第7期64-64,共1页
Law & Life
关键词
物业服务企业
广告收益
住宅小区
《民法典》
共有部分
合理成本
业主
扣除
分类号
F29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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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晓芳,周垚,翟彬宇.
微博信息流广告组合与布局方式眼动评估研究[J]
.包装工程,2021,42(8):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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