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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广告收益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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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为住宅小区的广告收益是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所以归业主共有;但由于是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经手的,需在其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交还业主。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1年第7期64-64,共1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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