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四十六条和第六百四十七条与《合同法》的相应条款基本保持一致,未作根本的修改。买卖合同的定义条款保持传统的狭义定义方法,其与买卖合同的准用条款及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买卖合同的准用制度。然而,买卖合同的准用制度兼具理论上的重要性和认定上的困难性,在狭义买卖合同的定义基础之上,准用的对象、是否可以准用、如何准用、被准用的对象等一系列问题均需结合法条的具体表述和司法实践的案例进行综合界定。其中,待决案件通过准用条款与法定案件的类似性的判断是准用规则适用的核心。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87-93,共7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