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全面铺开,对环境公益再审视、厘清公益与私益的边界十分必要。公益与私益并非环境要素的天然属性,而是人类制度对其进行的主观区分,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纠葛、叠加与交叉。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尽量清晰的切割与划分,并从立法层面规定明确的可诉对象,救济程序上规定公益与私益实行证据互通共享、起诉合并附带等具体措施,实现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救济的借道搭车,实现两种不同主体环境利益救济与保障的相得益彰。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22-25,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