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人为控制的强或超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若符合著作权法或专利法意义上“作品”或“发明”的构成要件且具有市场价值,则可获得保护,但自然人无法直接获得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根据科斯定理及其推论,在一般情形下,人工智能使用者享有生成物的权利;在特殊情形下,按照合同约定或将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所属单位。但相关自然人主体或单位所享有的权利被克减,即署名权被替换为在具有公信力的专利证书或作品载体上标明该生成物的生成主体的详细信息的义务,其他权利则不受限制。
作者
魏远山
刘友华
WEI Yuan-san;LIU You-hua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62-70,共9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对专利法的挑战与应对》(编号:18BFX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