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存在监管体系滞后于技术发展、政府单向监管无法有效管控风险、企业缺乏合规治理有效工具和体系等问题,触发个人隐私保护、冲击就业格局、危害公共安全等风险,给治理体系带来全新挑战。须高度重视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各主要国家地区已经将治理纳入各国人工智能发展战略中,我国亟须增加国际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建议实行伦理、科技与法制三角治理机构平衡创新发展与精准治理,提倡多元共治,厘清各方责任,人工智能企业躬身入局,加强企业自治,加强国际治理对话和国际标准布局。
出处
《中国科技产业》
2021年第4期11-11,共1页
Science & Technology Industr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