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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视角下刑法涉性别规范的存在基础与反思--以《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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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妇女予以特殊保护的做法具有合宪性,但其限度应当与自然法中的不平等保持“相称”的水平,否则即属于“过限的实质平等”。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意志自由为出发点,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不能想当然地将其视作弱势群体,应当就其所处的阶段、场合具体判定;同时,追求实质平等很大程度上也无需动用刑事手段,作为补充法,刑法只有在性别差异对罪责产生实质影响时才可启动。重新审视刑法中涉性别规范,我国刑法应当走上去“性别标签”的道路,尤其在逐步废除死刑的过程中,避免矫枉过正、用力过猛。
作者 侯跃伟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54-59,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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