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政务"以及智慧城市的建设都需要将算法嵌入日常的行政决策,这使得算法决策规制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忽略的研究议题。从现行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公开性的要求入手,发现由于算法决策自主性、瞬时性以及不可解释性等众多因素的复合影响,导致传统法上所要求的决策主体公开、决策内容公开以及决策程序公开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形成算法决策在适用上的正当程序危机。为规避算法决策给传统程序法带来的挑战,算法透明原则基于行政决策公开要求的延伸被广泛提倡,欧盟《数据通用保护条例》并据此进一步提出"可解释权"的概念。但是,由于该条例是在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上规制算法决策问题,忽略了算法在公共领域进行决策的特殊性。因此,如果欲将《数据通用保护条例》的"可解释权"应用于算法公共决策场景,就需要考量如何使其与行政决策公开原则兼容,并在主体、程序以及内容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改造。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9-129,共11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慧司法业务协同支撑平台研制与应用示范研究”(2018YFC08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