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行良好的化解纠纷机制对于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有着重要意义,车辐山村以“兆明调解工作室”为主要调解组织,对调解工作有严格的调解要求,取得了一定的调解成效。但其存在的自身组织性质不明确、缺乏必要的内在激励机制、法治参与调解程度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明确自身与政府机关组织性质上的区别、健全纠纷调解内在激励机制、深化法治与纠纷解决过程的结合,以此完善个人工作室的乡村化解纠纷机制。
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1年第6期189-191,共3页
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基金
2020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苏北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化解纠纷机制研究”(编号:SJCX20_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