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下,社会主体的行动有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之分,以运动式执法为代表的超常规治理政策不仅作用于执法对象,还经由科层体制、政治社会系统以及立法系统进行传导。超常规治理政策不仅具有产出执法绩效的显功能,同时还具备强激励、政治社会化以及立法议程督促的隐性功能。然而这种隐性功能在当前的超常规治理中缺乏约束机制,又存在诱导要素,极易引起隐性功能的过度发挥,并挤压显性功能,造成超常规治理过度供给的风险,不仅影响了运动式执法的绩效产出,也加剧了常规执法的失能。因此,规制超常规治理的风险就是要抑制其中的隐性功能,包括实现政策目标的显性化和构建政策目标确证事实的论证机制,在政策方案上匹配相应的执法手段以及对有效性进行检验。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70-79,共10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