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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这些经营行为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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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对自己生产、购进的劣质口罩分拣再包装后进行销售。2020年1月20日至2月底,李某共出售口罩6万只,非法获利2.5万元。其间,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扣抻李某尚未销售的口罩36万只。经劳保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上述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均属于不合格产品。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作者 张兆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社区》 2021年第5期58-59,共2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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