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我国将公司的资本缴纳制度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公司设立的成本与以前相比降低了很多,这从根本上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保护了公司股东的出资自由,但是因为缺乏配套的制度与规定,在实践中就产生了许多问题,在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就面临挑战,当公司面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并且存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情况时,如何在不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下,维护债权人利益,这就是一个必须探讨的问题。《九民纪要》第六条中列举了两种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但是只是列举这两种情形,并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对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进行完善,并不能满足实践要求。
出处
《产业创新研究》
2021年第5期71-73,共3页
Industrial Inno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