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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扩大失信惩戒的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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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建设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失信惩戒的对象和范围应扩大到市场监管的所有对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甚至于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取得个人既得利益的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多措并举,共享信用信息,形成执法合力,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结合基层工作实践,笔者分析如下。
作者 李涛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第5期48-48,共1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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