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然无法回避大数据问题。所谓“歧视”,在本文的语境下是指公权力机关因为特定的偏好而剥夺或者减损他人权利。在构建以大数据为驱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具有比较显著的后发优势,由政府主导的一套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能够避免由于数据私有和算法黑箱等原因导致的歧视,转而向引导个体量化信用行为、整合社会数据资源方面实现改进。笔者围绕有关歧视发展的几个阶段,探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在公共信用治理层面如何消除歧视。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第4期62-63,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