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单位一女工人年满50周岁,但其缴费年限未满15年,现单位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单位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里的“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之规定,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据此,女工人年满50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1期34-34,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