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点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居于优势地位,属于劳动用工的管理方、主导方、责任方。公司调岗降薪,员工不同意辞职,要支付补偿金吗?劳动合同中约定绩效工资数额,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不予支付合法吗?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不终止,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吃亏?想用工又想规避责任,能两全其美吗?本期几起劳动争议案件,或许可以给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个醒:执行劳动法律,要合理也要合法,来不得半点马虎。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1期35-37,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