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先某于2018年9月到马鞍山某钢结构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月工资6500元。2020年2月27日,先某被诊断为原发性肝癌。2020年6月,先某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作期间,钢结构公司未依法与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为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患绝症医疗补助,合计15.7万元。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1期43-44,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