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自2014年起在某单位工作,于2020年10月12日离职,离职时未休当年年休假请问:离职时如何折算当年未休的年休假?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T: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3期40-40,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