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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圏发文公司能否以损毁形象为由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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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于2019年初入职北京某餐饮公司,任门店经理,负责该公司位于机场高速服务区内门店的日常管理。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规定:未经公句同意不得将有损形象的文件对外传播。如李某未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樊利波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3期55-57,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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