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在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糾纷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探矿权转让合同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首先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形态,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合同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未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中的大量约定条款,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期间,始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处于约束状态,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行使解除权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以实现公平效率价值。对于探矿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商业风险负担和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据事实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双方损失负担。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8期52-5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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