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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Deadline of Performing Rescinding Right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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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期限在法律性质上应是一种除斥期间。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无论当事人是否已进行催告,均应认定为已过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权利人无权再主张解除合同。同时,应严格限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1年。
作者 胡永龙 Hu Yonglong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8期56-58,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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