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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被引量:1

Conditions of Customer Name List Constituting Commercial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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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原告应付出商业劳动并体现一定的竞争优势,由具体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收集的特定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经营信息所组成。【案情】原告:新唐公司。被告:温某、迪恩公司。
作者 马洪 洪婧 Ma Hong;Hong Ji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8期93-95,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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