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三类法律责任。这三类法律责任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需要在遵循《条例》时给予关注和辨析。第一类,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三种情形,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给予处分。一是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医保经办机构管控医保基金,首先是要建章立制。建立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收存支基本业务流程,确保基金流转安全通畅;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置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第3期43-43,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