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代僧道官的选任是由"各处寺观住持从本处僧、道衙门举保有戒行、老成、谙通经典者,申送本管衙门,转申僧录司、道录司考试,中式具申礼部奏闻"^(1)。按照规定,地方道司遴荐合适的人选,报送至道司衙门,待举荐的道士通过道录司考核之后,上报给礼部。明初,地方道官的建置框架为"各府道纪司掌本府道教事。都纪一员,从九品;副都纪一员……道会司,掌本县道教事。
出处
《中国道教》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1-27,共7页
China Taois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清徽州的民间信仰与社会互动的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9BZJ05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