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和例外规定共同作用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维护、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实现。当前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但书部分"债务人财产受益"尚无统一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不免出现理解、认定不一的情况,对此,应首先反思当前例外规定,对基于强制执行行为的个别清偿在例外情形中予以排除,并对当前例外规定情形不足以支撑司法实务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类型化补足,合理借鉴国外立法例,"常规营业给付""同时发生新价值"和"后位新价值"宜纳入我国偏颇性清偿撤销制度的例外规定之中。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97-101,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