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广大农村,家庭养老依然是最基本的养老模式,赡养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村家庭养老机制的巩固和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赡养协议的规定太过简单、笼统、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存在适用情形受限、赡养协议签订主体受限、赡养协议内容欠规范、缺乏监督措施等问题。为了满足实践的需要,提高其可操作性,应扩大赡养协议的适用情形;允许被赡养人直接参与赡养协议的签订;增加禁止性规定,细化赡养协议的内容;明确监督措施,督促赡养协议的履行。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106-108,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7XFX002)“法律史视野下的中国亲属法立法问题及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