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近期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针对小额零星采购活动,创设框架协议采购这一新型制度,提升采购便利性。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及思考总结,对其提几点建议。一、第一条建议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理由: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两个术语,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部门规章并未作出专门规定,《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未采用。本办法已经使用“框架协议采购”术语并给出了其定义,建议不再使用上述两个术语。
出处
《中国招标》
2021年第4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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