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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有权修改评标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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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介绍某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代理采购市直公务用车服务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该项目共有8家供应商报名且投标,取前5名为该项目公务用车的服务商。评审结束后,名列第7名的投标供应商G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自己的评分打分过低,要求复核,后经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供应商G打分为77.15分,在原排序上上升为第3名。而原第5名则变成了第6名。采购中心后又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得分差异巨大,排序结果与最初的评审结果大相径庭。
作者 宋军
出处 《中国招标》 2021年第4期73-74,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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