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型、结构复杂、多专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人为提高竞争性、保证后期项目的实施质量,往往允许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由法律规定可见,联合体是在投标过程中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组合。
出处
《中国招标》
2021年第4期78-80,共3页
China Tendering